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765號聲請人 林裕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表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叁拾萬
元....及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