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光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8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柯光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柯光成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酒後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自100年4月28日至102年4月27日)。詎仍不知悔改,於102年4月4日13時許在屏東縣高樹鄉舊寮村友人家中飲用高梁酒後,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2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行經屏東縣○○鄉○○路段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檢時,警方聞到其身上有酒味,乃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1.48毫克,而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上揭時、地酒後駕車之事實,惟於偵訊時矢口否認有何公共危險犯行,辯稱:伊認為伊當時情況很OK,沒有酒醉,因為伊的身體狀況,肝比較不好,所以代謝狀況比較不好云云。經查,按刑法第185條之3係抽象危險犯,非實害犯,行為人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且主觀上知其飲酒可能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結果,竟仍放任自己駕駛,即應認有故意,而該當該罪。至於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之認定,應依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判斷之,又依醫學實驗證明所得經驗法則,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壞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2倍,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平衡感與判斷力障礙升高,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10倍,若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5毫克時,駕駛人將產生明顯酒醉、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比一般高25倍,又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5毫克時,駕駛人將產生噁心、步履蹣跚之行為狀態,其肇事比率較一般未飲酒時高出50倍,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毫克時,將造成中度中毒,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參 蔡中志 著,對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之執法研究,司法院第46期業務研究會講義),此為本院歷來審理此類案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本件被告為警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8毫克,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研究報告有關駕駛人酒後駕車行為表現之結論,可知被告駕車時應處於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狀態,且其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50倍,佐以被告為警查獲後,有語無倫次、含糊不清、呆滯木僵情形,又經警命其做直線測試(以長10公尺之直線,令其迴轉走回原地)及平衡動作(雙腳併攏,雙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測試結果其有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手腳部顫抖等情形,此有警方製作之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酒後駕車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如上述所載之公共危險(酒後駕駛)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竟仍不知悔改,於緩刑期間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其法治觀念顯然不佳,且其本件為警查獲時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48毫克,數值甚高,其執意於飲酒後駕駛上開車輛上路,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非微,再其犯後猶以前詞置辯,顯無悔意,惟念其尚未肇事傷人,且其無其他犯罪前科,素行尚佳,有前開前案紀錄表為憑,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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