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3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30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向屏華債務人 張裕鎮
張勤祥 即 詹丙妹 之繼承人 張瑞芳 即詹丙妹之繼承人 張瑞枝 即詹丙妹之繼承人 張瑞佳 即詹丙妹之繼承人 張裕昌 即詹丙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勤祥、張瑞芳、張瑞枝、張瑞佳、張裕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丙妹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裕鎮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