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96號債權人鍾鏸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文榮廖心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按支付命令制度設計,依債權人單方提出之釋明文件,形式審查、書面審理認定,無從推翻法院實質審理之判決認定,請改以台灣高等法院109年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書附表四之一所就「 鍾蕙春 」所列吸金金額之合計為請求金額,同時檢具明細表說明)【載明:匯款或交付金錢之時間、金額、交付方法、被吸金之總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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