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債權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月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57號債權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月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