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二號
原告丁○○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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