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84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8406號

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被告 張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九十五年度北簡字第八四0六號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之利息,係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二十四日」起算,此觀原告起訴狀、帳單所載即明,並經本

  院於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記載詳明,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主文誤載為「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算利息,

  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均不生影響,爰逕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文慧

以上抄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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