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明文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明文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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