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

原告 曾瀞慧

被告 魏庭揚

王智偉

劉哲宏

上列被告三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5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曾瀞慧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魏庭揚、王智偉與劉哲宏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三人被訴對原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5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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