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24號聲請人 吳惠真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建瑞工程行,聲請人應與通知人相符)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欄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記載吳惠真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聯絡付款銀行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