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思嘉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5,350元(計算式:本金345,859元+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合計9,491元=355,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
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元)期間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計算利率(年息)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起始日終止日1利息35,266元113年1月25日113年2月15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22/366)年8.42%178元2利息36,982元113年2月13日113年2月15日(3/366)年10.9%33元3利息273,611元112年12月7日113年2月15日(25/365+46/366)年15.9%8,447元4違約金273,611元112年12月8日113年2月15日(24/365+46/366)年1.59%833元合計9,491元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