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鄭林雪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4年9月25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1年6月1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
2冊、第23頁、第49號),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
1年7月30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第7條及第19條,並經主管機關備查在案,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之現任董事長,此有董事會議紀錄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核備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議紀錄、教育部核定文影本、捐助章程核定本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名冊及核定文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補充之捐助章程條文,其中第7條係關於董事會專任董事人數變更,第19條則為因應私立學校法97年1月16日修正而為補充,核屬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表: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備註│├──────────────┼──────────────┼────┤│第7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第7條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本法人專││為15人,其中3人得為專│為15人,其中7人(含董事│任董事由││任董事;董事長1人,由│長)得為專任董事;董事│3人變更││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長1人,由當屆董事互選│為7人,││對外代表本法人。│之;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且包含董│││人。│事長在內││││。│├──────────────┼──────────────┼────┤│第19條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第19條董事會議紀錄應由會議主│配合私立││席及紀錄人員簽名,並於│席及紀錄人員簽名,除依│學校法第││會後5日內,依法令規定│法令規定應送學校財團法│97年1月││送學校財團法人主管機關│人主管機關核備者外,其│16日修正││。│餘留存本法人主事務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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