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0月30日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及於92年11月4日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547號判決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509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