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鄭惠心 兼法定代理人 鄭仁杰
林瓊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 律師複代理人 許潔妮 被告 奉季光
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傲秋 律師
韓世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萬5,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芝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