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 劉育佑 (即DILIGENTINT’LCORPLIMITED之承當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請求給付稅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乃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乃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給付稅款事件民國103年7月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已於105年9月29日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遲至107年12月14日始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