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3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榮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經良 、 盧崇弘 、 盧崇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48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現值×原告應有部分比例,亦即:(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620.46㎡×公告現值1,680㎡/元+同段348地號土地面積180.23㎡×公告現值6,992㎡/元)×原告應有部分83/800=587,4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