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於上訴後並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返還其假執行所為之給付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返還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上訴人為上開反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折合銀元貳佰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參萬元,折合新臺幣玖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九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陳國成~B法官張宏節~B法官鄭政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