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3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於受傷養病期間之請假證明文件(自何日起迄何日止)。
二、支出看護費用之單據。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羅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