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復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復字第1號聲請人 施富瑋施興 𡍼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破產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施富瑋即施興𡍼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破產人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其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人不能依前項規定解免其全部債務,而未依第154條或第155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者,得於破產終結三年後或於調協履行後,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破產法第15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86年7月18日經本院以85年度破字第1號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嗣因破產財團不敷清償財產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於92年12月26日裁定破產終止在案,迄今已逾13年,聲請人雖不能解免全部債務,但未有破產法第154條、第155條所列詐欺破產或詐欺和解之犯罪,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86年7月18日經本院宣告破產後,因破產財團不敷清償財產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於92年12月26日裁定破產終止在案,此有本院調閱之85年度破字第1號可稽。
再經本院查證聲請人之前科紀錄結果,聲請人並無因破產法第154條或第155條而受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復權,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破產法第1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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