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林李金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3年10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68038-0
1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U0140287-4
1
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