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請人 林李金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正隆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3年10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1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0-ND0068038-0

1

100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8-NU0140287-4

1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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