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1年度竹東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賴世明
上列上訴人賴世明與被上訴人 彭春吉 間因本院101年度竹東簡字
第55號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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