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家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家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家暐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
字第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共2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嗣分別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513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37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
1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5901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月2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2月24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9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