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8號聲請人 丁憲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進賢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請求年息10﹪計算之依據?(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鍾進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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