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2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務人 楊美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邦文治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玖佰陸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上開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