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734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錦興 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63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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