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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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林漢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鄭揚帆 、 張順超 、凱丞開發有限公司、宸鏞開發有限公司、長生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