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7號

原告 黃芳薪

被告 王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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