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票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票字第八七七號
聲請人交通銀行世貿分行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五一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到期日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B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