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林寶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淑慧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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