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勇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1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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