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05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陸政宏 債務人 徐梓宸 (原名: 徐煒智 )即野人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左開金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1,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左開金額×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0.200184,980元112年2月9日3.93%自112年3月10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