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屏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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