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8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除別有規定外,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之本票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經查發票人乙○○之發票地在台北市○○街,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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