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 劉兆亞 (原姓名 劉建宏 )之債權人,請求閱
覽本院104年度彰簡字第179號民事事件卷宗等語。
二、惟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
閱卷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
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尚不
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劉兆亞(原姓名劉建宏)之債權人,
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7月7日核發之105年度司執字第00
000號債權憑證為證。然本院104年度彰簡字第179號民事
事件之卷證資料,尚涉及劉兆亞(原姓名劉建宏)以外之他
人個資;聲請人亦未提出取得上開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卷
宗之證明,復未具體敘明其就該訴訟事件卷內之何項文書,
有何利害關係。尚難謂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彰簡字第179
號民事事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存在。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僅以其為劉兆亞(原姓名劉建宏)之債權
人為由,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彰簡字第179號民事事件卷
宗,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所為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