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36號原告財團法人基督教台北神的教會法定代理人 鄭啟天 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 律師被告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李阿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98年11月14日簽署之土地合建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又原告基於系爭契約第1條第2項約定,提供如附表1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暨附表2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則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客觀上利益,為取回其依約提供如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價值。而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13年7月)公告之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0萬3,000元,有土地公告現值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計算其價額為6,762萬8,438元【計算式:(1,074㎡×5/32)×40萬3,000元/㎡≒6,762萬8,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系爭建物起訴時(113年7月)之價額為529萬6,295元【計算式:100萬6,660元+102萬3,909元+106萬2,205元+111萬5,828元+108萬7,693元=529萬6,295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92萬4,733元(計算式:6,762萬8,438元+529萬6,295元=7,292萬4,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萬3,7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1,494元,原告尚應補繳64萬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翁嘉偉附表1:
土地部分編號土地座落面積(m²)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8021,0745/32附表2:
建物部分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座落主要建材建物層數、層次建物面積(m²)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4樓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鋼筋混凝土造1.層數:4層2.層次:4層1.總面積:101.492.層次面積:⑴四層:90.03⑵陽台:11.46全部2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臺北市○○○路0段00巷0弄0號4樓同上鋼筋混凝土造1.層數:4層2.層次:4層1.總面積:99.842.層次面積:⑴四層:89.37⑵陽台:10.47全部3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臺北市○○○路0段00巷0弄0號同上鋼筋混凝土造1.層數:4層2.層次:1層1.總面積:107.092.層次面積:⑴一層:89.15⑵平台:17.94全部4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臺北市○○○路0段00巷0弄0○0號同上鋼筋混凝土造1.層數:4層2.層次:1層1.總面積:109.862.層次面積:⑴一層:90.03⑵平台:19.83全部5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臺北市○○○路0段00巷0弄0號2樓同上鋼筋混凝土造1.層數:4層2.層次:2層1.總面積:107.092.層次面積:⑴二層:89.15⑵陽台:17.9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