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59號聲請人 林俊德 相對人 陳政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93號),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85036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係聲請人出資購買,聲請人念及夫妻情深及相對人多年對於家庭的貢獻,同意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一半贈與相對人,惟相對人竟逾越授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全部登記為自己所有,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793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請求相對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由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6年7月10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此聲請核發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有請求權乙情,業經聲請人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惟聲請人所為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而許可本件聲請。又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致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所提系爭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已逾上訴第三審之數額。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年4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民事第三審審判件期限1年共計4年4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系爭事件審理期限約需5年。而附表所示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0143元,本院綜合上情,認為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185036元「計算式:740143元5%5年=1850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克雯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55/20000
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55/20000
三、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
四、臺中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權利範圍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