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吳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群毅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600元【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街○○號建物之課稅現值】;至原告請求自民國102年2月15日起至交屋日止按月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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