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22號聲請人 吳甫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 陳秀鸞 、 謝來長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陳秀鸞所有坐落高雄○○○區○○段311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更正相對人為不動產所有權人。
三、上開土地所有權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