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反訴原告 趙義隆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趙世榮 等間請求繼承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趙世榮等應將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分之1)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後,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據反訴原告所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上開土地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348元,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422,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