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戴金德 被告 陳金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許文碩
法官林慧英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