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勞執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勞執字第16號聲請人丙○○
己○丁○○乙○○庚○○○戊○○○辛○○相對人倫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縣政府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論所載:「1.依資方提供所欠勞方之積欠工資及資遣費明細為計算基準如附件;2.資方於96年1月31日、2月28日及3月31日分三期支付勞方所欠款項全部之30%;資方於96年4月至9月間每月月底分六期支付勞方所欠款項全部之30%,另於96年10月至97年3月間每月月底分六期支付勞方所欠款項全部之40%;4.以上金額直接撥入勞方帳戶,勞資雙方不得再對本案提出異議或訴訟」就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縣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並於民國96年1月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詎相對人屆期未依調解內容給付,尚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縣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縣政府96年1月9日府勞資字第0960006376號函及所附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復經本院向高雄縣政府查詢屬實,依該次調解記錄所示,足認兩造確已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其義務,亦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相對人既未依上開調解履行,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業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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