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0號上訴人 吳明新 被上訴人 紫竹 林北后寺法定代理人 楊銘璋 (法號 釋圓信 )被上訴人 林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並改判被上訴人應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另上訴人於上訴後追加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10萬元及按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3,000元後,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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