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00號聲請人 馬榮霙 相對人 潘筱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563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1,034,000元後,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訴訟可謂終結,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依法定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限期行使權利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相對人設籍之房屋業於民國104年7月間經法院拍賣由第三人拍定,故相對人現已未居住該處,行方不明。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限期行使權利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撤銷扣押裁定暨確定明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建物登記謄本、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里區○○路○○○號,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本件聲請人就其所為送達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已依相對人住所地為送達,卻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在卷可稽,且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該地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回函一紙憑卷可查,故足認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王佳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