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檢具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三、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