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力揚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智宇機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建字第258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344,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3,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院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