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8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813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盧為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傳勁服務有限公司、冠雨有限公司、潔逵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上開第三人分別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澎湖縣、臺北市松山區,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憑,是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位於上開第三人址,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