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202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重簡字第20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即忠誠企業社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簡字第2027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下午5時
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6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
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票款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附表:
┌─┬───┬────┬─────┬───┬──┬──┐
│編│票據│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號碼││││日│日│
├─┼───┼────┼─────┼───┼──┼──┤
│1│GA2│丙○○即│五十四萬三│台北縣│95年│95年│
││210│忠誠企業│千二百元│板橋市│06月│06月│
││406│社││農會浮│15日│15日│
│││││洲分部│││
├─┼───┼────┼─────┼───┼──┼──┤
│2│GA2│丙○○即│三十四萬零│台北縣│95年│95年│
││210│忠誠企業│二百元│板橋市│06月│06月│
││407│社││農會浮│18日│19日│
│││││洲分部│││
├─┼───┼────┼─────┼───┼──┼──┤
│3│GA2│丙○○即│六十五萬一│台北縣│95年│95年│
││210│忠誠企業│千零八十元│板橋市│06月│06月│
││408│社││農會浮│24日│26日│
│││││洲分部│││
├─┼───┼────┼─────┼───┼──┼──┤
│4│GA2│丙○○即│六十九萬零│台北縣│95年│95年│
││210│忠誠企業│一百五十元│板橋市│07月│07月│
││415│社││農會浮│06日│06日│
│││││洲分部│││
├─┼───┼────┼─────┼───┼──┼──┤
│5│GA2│丙○○即│七十一萬二│台北縣│95年│95年│
││210│忠誠企業│千六百一十│板橋市│07月│07月│
││405│社│元│農會浮│20日│20日│
│││││洲分部│││
├─┼───┼────┼─────┼───┼──┼──┤
│6│GA2│丙○○即│六十五萬零│台北縣│95年│95年│
││210│忠誠企業│五百元│板橋市│07月│07月│
││414│社││農會浮│21日│21日│
│││││洲分部│││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