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柳力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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