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53號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姚宜姈 被上訴人 古鎮賢
古政明 古政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劉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