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5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順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順貴於民國106年7月16日下午,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同日下午16時43分許,正當其駕車行經中山西路3段與臺61線省道之設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遇有紅燈號誌時,應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燈號,在其行向號誌為紅燈之狀況下,貿然駕車闖越上開路口,適有 莊雅惠 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搭載其母 許春妮 ○○○區○○○○○道由西往東綠燈直行通過前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此發生碰撞,莊雅惠因此受有頭痛、發似輕微腦震盪、胸壁挫傷、大腿挫傷等傷害;許春妮則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頭部肌肉及肌腱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莊雅惠、許春妮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